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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34号

周金珍与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金珍,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周金珍,女,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委托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毛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跃,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大道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吴何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意强,男,汉族,经理,住金溪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对原告周金珍与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丰公司)、第三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判决书中最后一页倒数第五行诉讼费金额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最后一页倒数第五行“案件受理费8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8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15元”。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莎莎

审 判 员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