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周金珍,女,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委托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毛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跃,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大道工商分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吴何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意强,男,汉族,经理,住金溪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对原告周金珍与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丰公司)、第三人金溪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判决书中最后一页倒数第五行诉讼费金额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最后一页倒数第五行“案件受理费81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8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15元”。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莎莎
审 判 员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