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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22号

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骆华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骆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民泰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骆华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008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骆华富(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华富(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华富(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骆华富(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4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