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131号

陈小奎与蒋官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奎,蒋官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131号

原告:陈小奎,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蒋官其,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奎与被告蒋官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思远

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