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131号
原告:陈小奎,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蒋官其,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奎与被告蒋官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思远
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