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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820号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丁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20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62083-5。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董事长。被告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丁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田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