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20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62083-5。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董事长。被告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丁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田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