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花兰。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宇豪。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时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凡,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丁。原审第三人西安凯旋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刚。上诉人孙花兰、闫宇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凯旋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花兰、上诉人闫宇豪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珍,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凡、王丁,原审第三人西安凯旋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孙花兰、闫宇豪。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季立耘
代理
审判员 何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