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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56号之一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银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银桥,崔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李银桥。被执行人崔云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崔云利银行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