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6)吉0524行初5号
原告:王福山,男。
原告:刘亚凤,女。
被告:柳河县农业和畜牧局法定代表人单宝臣,局长。
第三人:王福友,男。原告王福山、刘亚凤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王福友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凤、被告工作人员韩福友、第三人王福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举家于1993年去青岛市打工,家庭承包田位于郝家沟3.38亩、大叫子郝家沟土头3.5亩、老赵房框1.5亩、老赵房框前0.56亩、大叫子下甸子0.5亩,共9.44亩土地(土地台帐均有记载)由第三人代耕。2015年1月18日,原告王福山写给第三人书信明确“王福山土地转让给王福友”。2005年3月3日,第三人王福友以受让方与柳河县红石镇青岭子村在无转让方王福山签字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王福友以转包的方式取得王福山位于郝家沟的6.6亩、赵家房下甸子0.5亩,共7.1亩耕地的经营权,并经柳河县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红石镇分站鉴证,流转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2007年1月1日第三人与青岭子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书,2008年1月1日,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此,第三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经营争议耕地,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权利,原告未受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争议耕地由第三人王福友使用至2016年耕种周期结束后,交还原告王福山、刘亚凤。在此期间,不影响相关部门土地确权给原告。被告柳河县农业和畜牧局依调解书第一项调整第三人王福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范围。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厚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郑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