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丽莲民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被执行人陈伟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军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伟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9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