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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1214号

孙守伦与许闯、许允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某,孙某某,许某甲,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某甲,居民。原审被告朱某某,居民。

上诉人许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