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朱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兵,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根福。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与殷根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泰虹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根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虹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