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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784号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784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刘某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廉小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