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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1671号

付秉义与李刚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付秉义,李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671号

原告:付秉义,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刚祥,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秉义与被告李刚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秉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秉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