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8号申请人张惠娥,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亚萍,女,汉族,村民。张惠娥申请执行马亚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亚萍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查封、扣押其家庭财产福锐2800型小型双排座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陕D-F16**),并限期自觉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委托相关价格评估部门对该扣押车辆依法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8500元,并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依评估价格8500元、2016年4月27日依降低价格7000元向社会公开拍卖2次,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亚萍家庭财产陕D-F16**福锐2800型小型货车作价人民币7000元,交付张惠娥抵偿本案马亚萍应承担案件款;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张惠娥。
二、申请执行人张惠娥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毛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