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覃海强,男,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黄清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蒙政东,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海强与被执行人蒙政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60301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603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定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