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再2号抗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殷占勤,男,汉族,农民,1962年7月8日出生,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巷道乡小寺村三社。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孙天明,男,汉族,1952年12月30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七一剧团住宅楼*单元***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崔旭,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花园小区鹤园*号楼*室。申诉人殷占勤与被申诉人孙天明、崔旭债权转股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5)甘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殷占勤不服,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张检民(行)监[2016]6207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侵犯当事人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芬
审 判 员 张文清
代理
审判员 宋力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