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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67号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跃明、吴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跃明,吴素荣,吴跃坤,邹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67号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雄,男,该联社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跃明,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吴素荣,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跃坤,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金海,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跃明、吴素荣、吴跃坤、邹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李卫群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