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003号原告谢志桂谢某某。被告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1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钟永利。
原告谢志桂谢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谢志桂谢某某以出现证据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桂谢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夕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