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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531号

唐启虎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启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唐启虎,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9日,住陕西省。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巩治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7831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