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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第496号

路桂秀与孙杨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第496号

原告:路某某,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