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第496号
原告:路某某,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