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205号
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芜园东路蓝天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立胜。
被告:王永洲,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鸿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