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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992号

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992号(2015)黄浦执字第69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耀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辉,经理。

原告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新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傅启萍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傅启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