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邵伟文。被执行人潘思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潘思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思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思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思聪在中国建设银���茂名电白海滨支行账户(账号:XX)存款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