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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664号

邵伟文与潘思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伟文,潘思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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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邵伟文。被执行人潘思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潘思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思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思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思聪在中国建设银���茂名电白海滨支行账户(账号:XX)存款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