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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82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周晶、孙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周晶,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61号。

负责人:邵承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春阳,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晶。

被执行人:孙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晶、孙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4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5日查封周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滨海路470#2-13-1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没有交付),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4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华

审判员  郭万一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