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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253号

梁志永申请执行王喜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志永,王喜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永。被执行人王喜勤。梁志永申请执行王喜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王喜勤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塔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