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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769号

隆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隆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769号原告隆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好,原告隆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