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769号原告隆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好,原告隆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诚 来源:百度搜索“”
隆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769号原告隆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好,原告隆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