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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566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566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4年农历10月21日经人介绍,父母包办结婚,并于2005年3月7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二女三个孩子。长女马某丙,现年10岁;次女马某丁,现年9岁;儿子马某戊,现年7岁。共同生活期间,修建房屋7间,摩托车两辆。她与被告婚初关系较好。2008年农历5月,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了孩子和家庭,她一直在家抚养孩子,等待被告改造出狱重新做人。2015年农历9月14日被告刑满释放后,就像变了一个人,对她非常冷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甚至威胁她说宁肯再坐一次监狱,要将她做掉。

被告的一言一行及其对她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女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及孩子的情况属实,现原告要求离婚他也同意,他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给付他孩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0月21日,在双方家庭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3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二女三个孩子。长女马某丙,现年10岁;次女马某丁,现年9岁;儿子马某戊,现年7岁。共同生活期间,修建房屋7间,摩托车两辆。2008年农历5月,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农历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她抚养,男孩马某戊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长女马某丙、男孩马某戊由被告抚养,次女马某丁由原告抚养;

三、共同财产:砖木结构瓦房七间及其它财产,原告同意留归被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进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