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866号原告陆辉。委托代理人王海盟。被告戴静。委托代理人胡劲松。被告何燕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辉诉戴军、何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