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511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花北路8号菡菁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全、姜徐跃,系公司职员。被告黄献荣,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献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献荣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苏秋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