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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57号

苏翠娇与宁培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翠娇,宁培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苏翠娇,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宁培基,男,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翠娇与被执行人宁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培基已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黄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