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2744号原告吴文涛,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普,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女,汉族。被告孙洪涛,男,汉族,城镇居民,系李景之夫。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牟金丽,茌平信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文涛与被告李景、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孙某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普、田田,被告李景、孙洪涛的委托代理人牟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文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2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30000元,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一年。同日,根据李景的要求,原告将430000元通过网银转入被告李景指定的刘某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半年。2015年5月23日,被告李景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凭证,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今借到吴文涛现金伍拾万零柒仟肆佰元整,月息壹分,还款期限半年,到期日贰零壹伍年拾壹月贰拾叁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不能根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景于2016年4月15日仅偿还利息200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景、孙洪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7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付(已付的20000元可从中扣除)。被告李景、孙洪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400元及约定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担心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李景工资的冻结措施将解除而致本院调解未果。本院受理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18日限额冻结李景的工资300000元,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202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景、孙洪涛承认原告吴文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400元及约定利息,已付的20000元应在利息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景、孙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文涛借款本金50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7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付(已付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景、孙洪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