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07号
原告:无锡德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向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琦。
被告: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