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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07号

无锡德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榆树市锦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德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07号

原告:无锡德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向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琦。

被告: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