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被执行人杨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公证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信维证执字第2852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