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1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边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恒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