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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361号

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与徐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徐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海峰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与徐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江平

审判员  李惠群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