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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61号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61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康红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