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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51号

纪奋飞申请执行郭建军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奋飞,郭建军,胡飞,岳飞云,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51号申请人纪奋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胡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岳飞云,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杰,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王文俊申请执行郭建军、胡飞、岳飞云、杨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胡飞、岳飞云、杨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呼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