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51号申请人纪奋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胡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岳飞云,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杰,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王文俊申请执行郭建军、胡飞、岳飞云、杨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胡飞、岳飞云、杨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呼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