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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26号

申请人薛雨强与被申请人靳国清、张继民、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雨强,靳国清,张继民,刘志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26号申请人薛雨强,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靳国清,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张继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刘志会,住隆化县。

申请人薛雨强与被申请人靳国清、张继民、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雨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一、将被申请人靳国清位于隆化县隆化镇龙骧花园二期1幢1单元1022室、隆化县隆化镇东城子胡同120号地税局家属楼1号楼2单元611室的房屋二套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靳国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至30万元为止;三、将被申请人张继民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龙骧三期K座2单元213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刘志会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存瑞中学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

五、将被申请人刘志会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家店信用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至15万元为止。经审查,申请人薛雨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9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93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浩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