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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683号

曹国寿与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国寿,杨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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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683号原告曹国寿,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华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寿与被告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国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曹国寿承担。

审 判 长  瞿 静

人民陪审员  夏雪春

人民陪审员  文建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书���员邱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