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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636号

许家松与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家松,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636号

原告:许家松,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新,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5901898P1-1。

法定代表人:刘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松与被告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许家松负担。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