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96号
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任代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伟。
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大厦1幢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世。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7元,减半后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018.5元。
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
审判员 张居仁人民
审判员 魏亚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