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唐飞,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邝焰明。申请执行人唐飞与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2016]3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飞人民币139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唐飞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1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统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唐飞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州翡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13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