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273号原告潘捷时,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身份证号码:×××5018。被告潘希黄,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沙田××××水电站职工,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潘捷时诉被告潘希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捷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潘捷时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代理
审判员 莫飞祥人民���审员潘英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