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873号申请执行人祝振武。被执行人熊良海。申请执行人祝振武与被执行人熊良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6日权利人祝振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熊良海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良海赔偿祝振武损失40275.50元,负担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5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良海银行存款418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