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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833号

杨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天兰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