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3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天兰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