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706号原告段汨剑。被告全华。被告郭燕,系被告全华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段汨剑与被告全华、郭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经营的资兴市同济大药房城镇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及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汨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经营的资兴市同济大药房城镇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及二被告银行存款40000或查封两被告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容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承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