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815号
原告:叶冲。
委托代理人:韩端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碧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冲诉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昀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