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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641号

陈世彩与黄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世彩,黄和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1641号

原告:陈世彩。

被告:黄和满。

原告陈世彩与被告黄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黄和满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世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和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世彩起诉称:2008-2009年,被告黄和满任苍南县龙港镇平桥村村主任期间,分两次向原告借走2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两份,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请判令:

一、被告黄和满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8000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请求变更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陈世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和满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和满于2008年9月8日、2009年10月18日向原告陈世彩分别借款10000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并于2009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合计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份,载明“年底算清”,未约定支付利息。之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黄和满向原告陈世彩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和满偿还借款2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黄和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世彩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黄和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宝章

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

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