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3民初357号

胡某与谢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胡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357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郭明忠,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谢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谢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退回100元给原告胡某。

审 判 员  赵永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