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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901号

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德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德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901号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姜喜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德盛,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德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代理

审判员 滕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