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809号原告武汉云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2单元24层2403室。法定代表人刘芬,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俊,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楠,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金支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工业园特18号。法定代表人高攀。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云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支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云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汉金支点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376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云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金支点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376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